各有關單位及個人:
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,進一步節約集約利用土地,加快推進地方經濟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五十八條規定,經縣政府同意,決定收回惠澤路北側、新安北路西側2宗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。具體情況如下:
地塊一:土地證號為灌國用(2009)第01—4013-01號,土地使用權面積為29314平方米(43.971畝),用地四至詳見國有土地使用證。
地塊二:土地證號為灌國用(2009)第01—4013-02號,土地使用權面積為24180平方米(36.27畝),用地四至詳見國有土地使用證。
上述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后,由縣政府另行安排使用。
灌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
2020年7月7日